我国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标准体系已从“破冰”进入“初步覆盖环境要素”的关键阶段。2024年以来,多项关键标准陆续发布实施,为鉴定实践提供了日益坚实的依据。
农田生态系统损害鉴定国标正式实施。 生态环境部与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生态系统 第1部分:农田生态系统》(GB/T 43871.1—2024)已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标准由农业农村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农业生态环境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司法鉴定中心等单位起草。标准规定了农田生态系统损害鉴定评估的内容、工作程序、方法和技术要求。标准附录A和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该标准适用于因破坏生态或污染环境行为导致的农田生态系统损害鉴定评估。标准详细规定了耕地水土流失、土壤退化、农作物减产等损害类型的量化方法。标准创新性提出排除性调查方法,可有效缩短鉴定周期、降低鉴定成本。在具体实践中,某苹果园受损案通过排除性调查迅速锁定暴雨为损害原因而非污染,大大加快鉴定进程。
森林生态系统损害鉴定地方标准发布。 2026年2月13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地方标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技术指南 第4部分:森林生态系统》(DB42/T 2111.4-2026),于2026年4月13日起实施。该标准规定了森林生态系统损害鉴定评估的工作程序、调查、确认、因果分析、实物量化和价值量化等技术要求。标准适用于因破坏生态行为导致的森林生态系统损害鉴定评估,不适用于核与辐射事故导致的损害,也不适用于古树名木与野生动物的评估。
湿地生态系统损害鉴定标准加速推进。 湖北省同步发布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技术指南 第3部分:湿地生态系统》(DB42/T 2111.3-2026)。与此同时,长三角区域地方标准《湿地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编制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标准规定了湿地生态系统损害鉴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技术要求。
据悉,生态环境部将从总纲和关键环节、环境要素、生态系统、基础方法、污染物性质鉴定五个方面持续构建和完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标准体系。标准体系的日益健全对司法鉴定机构提出了更高要求。重庆市中正司法鉴定中心拥有六大类37个分领域的环境损害鉴定资质,将严格按照最新国标开展鉴定工作,确保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权威性。